公开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情概况
公开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披露:(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开材料中的关键事实
1.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3.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5.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时间、资金与处理结果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开材料
来源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平台:人民网 公开时间:2022-07-22 原始链接: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5/0605/c460498-40494737.html
公开材料与核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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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信息
- 来源标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来源机构
- 人民网
- 核验日期
-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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